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0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3)皖0405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