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4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8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5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上诉人***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