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1执异1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幢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对本院作出的(2023)黑01执326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建工集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集团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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