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38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草,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华泰商住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熊寿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昊旺公司退还***双倍定金2000元、投标保证金10万元,招标代理费27719元,合计1297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从反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昊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贵院起诉,诉请要求***及昊旺公司返还工程转包费32万元等。2019年8月23日,昊旺公司与***达成口头协议,将其公司资质出借于***,用于亳州广电中心一期建设项目10KW配电及配套工程投标之用。2019年8月24日,昊旺公司收取***定金1000元(微信方式转给公司员工宋徐磊),2019年9月19日收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9年10月10日收取招标代理费27719元。该两笔费用由昊旺公司代为转入招标机构和招标代理公司账户。后经***多方努力,2019年9月29日,案涉工程中标,昊旺公司于2019年向***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昊旺公司违反约定,于2019年10月10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后昊旺公司又发函称自己对案涉工程“投资建设”,但最终是谁实际施工,***不得而知。***为案涉工程支付了相关费用128719元,并为此花费数万元,现未取得工程实际承包权,损失惨重。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合并审理,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认可其与昊旺公司系挂靠关系,从其反诉内容看,其所说的款项均系向昊旺公司支付的,并不涉及***,不符合反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反诉。

反诉费144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曹 梅

人民陪审员  马闻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哲

书记员张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