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4民初7298号
原告:台州某某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原告台州某某厂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某某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台州某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