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411号
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661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员工。
被告: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14813397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风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