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7373号
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四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1栋1-3层。
负责人:***。
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6日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33元,由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四川恒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