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四川成物智服产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某某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90号1栋1-3层。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9号附1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市浩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