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xx影视有限公司与xx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知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影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xx影视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xx影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二审上诉。对xx影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xx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影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知民初9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xx影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xx影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xx影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