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玥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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