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3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亚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