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7856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355号大夏国际中心B座2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