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有限公司与陕西广信新媒体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知民初378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上官非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