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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居委会南少林商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与***等12名工人都是受雇于***,***只是作为工人代表与***结算工资报酬,同时根据双方约定,以计量方式结算获得工资报酬,由于每个工人的分工不一,工资报酬理应有所差别。2.一审中***提供的由大池镇司法所主持的***与***等12名工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载明“***雇佣***等12名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和“其中乙方等12名工人的工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待甲方验收后支付”等内容,可以证明***与***以及其他工人都是受雇于***,因此***与***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3.一、二审法院混淆了管理者和承包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与***比较熟悉,***为了方便管理,委托***作为工地管理人,代为管理工地事务,***与***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始终未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只是其单方口头表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本案中***的人身损害责任理应由雇主***承担,福建省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5.***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龙岩市新罗区连续住满一年以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和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主张其与***均受雇于***的问题 首先,***与***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出庭作证的工人均陈述系经***介绍到工地工作。***在一审庭审中亦称,其负责召集工人,工地中的搅拌机等机器设备由其提供,工人的工作及上、下班时间由其安排。关于工钱结算的方式,根据***陈述以及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与***签字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所载内容,亦体现***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格与***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而工人工资***则以每天150元至180元不等发放。因此,一、二审法院结合庭审调查的事实、在案证据及日常的工作交易习惯,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并无不当。***提出其受雇于***,按照***指示管理工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与***之间的关系。***从***处分包劳务,召集***等工人到工地,在工地上的各项工作均由***安排,***按照***的安排从事搅拌机的工作并每天固定领取工资。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属劳务关系,合法有据。***提出其只是工地管理人,与***之间并非劳务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主张***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根据***办理的暂住证、村委会证明,并结合其子在龙岩牡丹医院出生并在龙岩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事实,认定***计算各项费用的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主张***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