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627号
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益经济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大道西首北侧(东周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江苏金风彩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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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