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1558号
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70494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约部经理。
被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75441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元,由原告苏州海基飞跃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