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55号
原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75441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民、***,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利民路地税局宿舍A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590218XK。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