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525号
原告(反诉被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75441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民、**(实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利民路地税局宿舍****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590218XK。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司法鉴定,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