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75441649,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5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81956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