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273号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人:***,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53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高科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3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