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68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浙商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社会统一信用编码:915301217535××××。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530124421684086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大理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石屏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532900MA6KBXLN8R。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浙商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市保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星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