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结果告知书
川15**执保978号
民三庭: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506109100064711账户,已冻结可用余额人民币133148.57元,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133148.57元。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1002010016920148账户16592.53元,本案已以331201.97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6592.53元。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硅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123987228173账户,本案已以331201.97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81461.17元。
冻结期限自2025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