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申3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5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多元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多元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多元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钟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