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民初967号
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做出(2017)鲁14民辖终25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上诉案件期间,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6745元由原告山东多元户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