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镇社区13组。
被执行人: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住汾阳市阳城生态食品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2338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6日立案执行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山宝食用菌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287174.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87174.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87174.5元。
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233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代理审判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