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350号 申请人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镇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9000532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322551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68211.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8211.5元,执行费923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仙山玉珠食品有限公司68211.5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