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3380号之二
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计1302.5元,由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