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2759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5执2759号之一
关于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657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8200为本金,从2016年2月10日起算;以88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0日起算;以756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4日起算;以756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算;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算。违约金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每期违约金以当期拖欠的本金为限)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10元。因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58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以及证券、股票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7)粤0115执3479号案派员到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8)粤0115执恢348号案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经济发展公司租金、借款、滞纳金等合计11931559元,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经济发展公司已派员对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管,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报告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连绍龙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书记员  樊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