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连绍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青青,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番中公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穗芳智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芳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0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穗芳公司起诉。事实和理由:达森公司和穗芳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3已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是提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视为双方已协议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机构,穗芳公司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穗芳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森公司与穗芳公司(曾用名:广州市穗芳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就案涉工程签署《建设监理合同》,并约定争议条款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提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建设监理合同》还明确:与本工程相关的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嗣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明确双方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服务期到2016年5月3日全部届满,经协商延长监理服务时间签订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补充协议还明确,本合同未约定者按原合同执行,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可见,双方于2015年4月9日关于合同争议方式为提请仲裁解决的内容,已通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协商一致变更为“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工程地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达森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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