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2053号之二
关于原告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22053号民事裁定书,并执行了该裁定。现原告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00元(玖佰陆拾万圆整)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耿亚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