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2053号
原告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价值96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鼎盛高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0元(玖佰陆拾万圆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耿亚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