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1民初30072号
原告:广州市南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南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南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应付的电梯维保费及代购电梯责任险费用共计17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8135.22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讨维保费遭受的损失,即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称为广州盛烨物业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变更为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原告和被告于2023年7月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3A-WB07060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3A-WB07060),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8450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实际使用的位于广州市载货电梯及同泰路118号的3台自动扶梯及位于自动扶梯共5台电梯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服务起始日期为2023年7月1日,服务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2023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合同编号为23A-WB09058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3A-WB09058),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2300元。约定原告为被告实际使用的位于广州市自动人行道、同泰路118号的一台自动扶梯及同泰路225号的1台自动扶梯共4台电梯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服务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1日,服务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两合同所涉及的电梯共9台,双方约定的服务单价为300元/台月,同时,被告委托原告购买电梯使用责任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案涉电梯按计划(约每15日一次)进行维护保养并对案涉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原告在2024年1月16日按计划安排维保技术人员前往案涉电梯的地址进行维护保养时,发现案涉电梯均没有通电,保养人员询问现场保安,获悉被告与电梯案外人(案涉电梯所有权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案外人要求收回案涉电梯所在的物业,不再出租给被告,案涉电梯的供电电源被切断,案涉电梯无法进行保养作业,维保现场无人签名。因被告更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单位报备,案涉电梯使用单位主体不明,安全责任主体不明,2024年2月1日,原告按照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要求,对案涉电梯的维保情况以“脱保”在政府监管平台上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告知。因案涉电梯使用单位主体不明,考虑到案涉电梯的安全运行,原告业务员与被告原法人代表***联系,***拒绝就案涉合同的履行给出意见,也拒绝就原告“终止案涉合同”的意见进行协商。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告知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拒收。截止2024年1月31日,被告应付而未付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费为:5台*300**个月+4台*300**个月=16500元,应付而未付的代购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用为7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250元。案涉两合同约定的维保费支付方式均为按季度支付。合同23A-WB07060约定的首次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4日;合同23A-WB09058约定的首次付款日期为2023年9月4日。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付款。1.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约按合同支付原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服务费用及代购电梯保险费用共计17250元。原告已经依约定提供了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保障了案涉电梯的安全运行,被告理应支付约定的电梯维护保养费给原告。原告已在2023年10月17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300元,2024年1月16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8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关款项。截止2024年1月31日,被告应付而未付的心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费为:5台*300**个月+4台*300**个月=16500元,应付而未付的代购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用为7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250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约按合同支付原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服务费用及代购电梯保险费用。2.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35.22元。违约金有两个部分。其一,被告因未履行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被告因更名未向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且与案外人纠纷,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约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经计算,两合同该部分的违约金为(18450+12300)*20%=6150元。其二,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用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了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延误1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合同23A-WB07060约定的首次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4日;合同23A-WB09058约定的首次付款日期为2023年9月4日。该部分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按日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1985.22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8135.22元。3.原告因追讨电梯维保服务费而支出律师费6000元,属于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依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就该损失对原告给予赔偿,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00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义务以及案涉电梯的安全运行的保障义务,而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自身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3年7月1日签订一份《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23A-WB07060),约定: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抢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醒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电梯责任保险(一)甲方自行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甲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应先择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在本合同后面。(二)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甲方在支付保养费用时应该将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用单例,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电梯责任险(7.5元×12个月/台×5台)总计450元人民币。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六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300元/月×12个月/年/台×5台)总计18000元。合同总金额:保险+保养费=18450元整。第七条结算方式甲方按季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为:2023年7月4日支付4950元(含5台电梯全年责任保险),2023年10月4日支付4500元,2024年1月4日支付4500元,2024年4月4日支付4500元。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附件《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载明合同约定的5台电梯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梯XXX2300、梯XXX2301、梯XXX2303、梯XXX2304、梯XXX6541,每台保养金额均为3600元,电梯责任保险均为90元。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3年9月1日签订一份《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23A-WB09058),约定: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抢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醒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电梯责任保险(一)甲方自行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甲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应先择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在本合同后面。(二)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甲方在支付保养费用时应该将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用单例,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符合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电梯责任险(7.5元×10个月/台×4台)总计300元人民币。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10个月,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六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300元/月×10个月/年/台×4台)总计12000元。合同总金额:保险+保养费=12300元整。第七条结算方式甲方按季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为:2023年9月4日支付3300元(含4台电梯全年责任保险),2023年12月4日支付3000元,2024年3月4日支付3000元,2024年6月4日支付3000元。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附件《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载明合同约定的4台电梯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梯XXX0096、梯XXX0095、梯XXX2302、梯XXX2299,每台保养金额均为3000元(10个月),电梯责任保险均为75元(10个月)。
原告为上述涉案9台电梯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2日0时起至2024年6月1日24时止。
原告为证实已经实际履行了对上述涉案9台涉案电梯的保养维护义务,并得到被告的确认,一直履行至2024年2月1日,提交了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的涉案电梯保养工作记录及2024年2月1日对涉案电梯进行脱保移除的记录。
原告为证实其因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提交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原告明确涉案合同已经提前终止,原因是原告2024年1月16日前往被告处拟对涉案电梯进行保养时,被告处已经停水停电,无法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电梯责任保险单、电梯保养工作记录、电梯保养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两份《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原告与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被告未到庭就涉案合同款项的支付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纳。2024年1月16日之后,涉案合同已经因为被告处停水停电无法开展电梯保养工作,涉案合同已经处于僵局状态,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经提前终止。原告现主张2024年1月以前的电梯保养费用及代购电梯保险费用共计1725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虽有合同约定,但同时适用两个违约条款累计计算违约金的金额较高,本院予以调整为以172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10.95%(0.3‰×365)的年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告违约需要支付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且律师费用并非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的必要支出,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南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及代购电梯保险费用17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250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10.95%的年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盛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当事人应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规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规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