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326号
原告:广州东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莲旺街5号B座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城西路18号C座C01-1、C02、C03-1、D座0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东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东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东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