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申1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静、周红力,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现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0996661K。
法定代表人:张茂,职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茂,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5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本案未核实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张茂所借款项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也不记得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张茂系夫妻关系,***为张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的签字,张茂与***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审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志新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翟慧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征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