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099666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闫雪梅,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闫雪梅所有的价值299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泰德利华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闫雪梅所有的价值2990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