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3045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815962.6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815962.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