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3045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815962.6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815962.6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