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174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淤溪镇人民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许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许郑社区。
负责人:***,该社区主任。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许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