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2民初1838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75355371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平路36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泰州弘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71352675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00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弘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