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民初8376号之一
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上湖村湖光路3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源六路银丰生物科技园一期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申请费3920元,由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