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3民初127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39D。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一、二项为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返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已经预交4665元,应予退还原告某甲公司464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