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东升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5481号 原告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升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升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升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升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杭州***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褚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