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03民初6385号
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355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3387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9677.5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养护费用人民币30644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6612.37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7月20日、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3628.66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1月20日、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2983.7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合同书》,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对六安市体育中心天然草坪足球场进行新建并进行为其两年的草坪养护。2、草坪新建工程费用为人民币793550.52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种植层改良完成后草坪铺设前付合同总价款的35%,草坪铺装完成并获得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3、两年草坪养护费用为人民币306449.48元,每年养护费用153224.74元。每年养护期开始付当年养护费用总价的50%.开始6个月后付35%,完成后付1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9月完成天然草坪足球场新建工程并于2020年底通过验收,原告随即开始草坪养护工作。进入草坪养护阶段后,因被告喷灌设施不到位、一直使用草坪场地承接比赛以及疫情影响闭馆等原因,导致草坪一级场地认证事项持续拖延,但六安市体育中心自2020年11月16日起即对市民开放,开放区域包括足球场。2022年6月,因被告拒不配合办理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及迟延支付养护费用,原告不得不撤场。现工程质保期早也已届满,原告多次催告。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工程款人民币273550.52元及养护费用人民币306449.48元未完成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及养护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对六安市体育中心天然草坪足球场进行新建并进行为其两年的草坪养护。2、草坪新建工程费用为人民币793550.52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种植层改良完成后草坪铺设前付合同总价款的35%,草坪铺装完成并获得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3、两年草坪养护费用为人民币306449.48元,每年养护费用153224.74元。每年养护期开始付当年养护费用总价的50%。开始6个月后付35%,完成后付15%;
证据二、施工照片、施工记录、养护照片、养护记录等,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9月完成天然草坪足球场新建工程并于2020年底通过验收,原告随即开始草坪养护工作;
证据三、六安市体育中心微信工作号文章,证明进入草坪养护阶段后,因被告喷灌设施不到位、一直使用草坪场地承接比赛以及疫情影响闭馆等原因。导致草坪一级场地认证事项持续拖延,但六安市体育中心自2020年11月16日起即对市民开放,开放区域包括足球场草坪等区域、在公众号《众壹足球俱乐部》内可证明在此期间草坪一直维护良好并且举办比赛、训练若干;
证据四、《工作联系函》(2份)及送达记录,证明2022年6月,因被告拒不配合办理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及迟延支付养护费用,原告不得不撤场;
证据五、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虽被告确认欠款并表示要支付,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52万元,尚有工程款273550.52元及养护费用人民币306449.48元未完成支付。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六安市体育中心天然草坪足球场新建及养护合同书》,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对六安市体育中心天然草坪足球场进行新建并进行为其两年的草坪养护;2、草坪新建工程费用为人民币793550.52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种植层改良完成后草坪铺设前付合同总价款的35%,草坪铺装完成并获得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总价款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3、两年草坪养护费用为人民币306449.48元,每年养护费用153224.74元,每年养护期开始付当年养护费用总价的50%,开始6个月后付35%,完成后付1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9月完成天然草坪足球场新建工程并于2020年底通过验收,原告随即开始草坪养护工作。2020年11月16日起六安市体育中心对市民开放,开放区域包括足球场。2022年6月底,草坪符合办理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因被告未配合及迟延支付养护费用,原告撤场。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52万元,尚欠工程款273550.52元未付。原告实际对草坪养护时间为一年半时间,被告未支付该笔养护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7355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合同约定质保金5%,款为39677.5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现质保期已满,质保金39677.5元计算利息的时间应为2022年1月10日。另,合同约定草坪铺装完成并获得国家标准天然草坪一级场地证书后5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233873.02元(273550.52元-39677.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7月5日。因原告实际对草坪养护时间为一年半时间,养护费应为229837.11元(153224.74元×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7355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6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33873.0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养护费229837.11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