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724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南县徐州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效民,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田楼镇长茂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道路设施的行为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本院申请执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灌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威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