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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某某与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官渡区。 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12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7年从被告公司,通过***精力,打款后从立本厂家发货立本**(稻瘟灵)100件,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8日,有效期为两年,2018年继续销售并使用在烟草上,由于产品愿意造成30亩烟草叶片灼伤,合计损失24000元。原告愿承担一半损失。对另外12000元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并非与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主张***为其嫂子,两人共有公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合同想对性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证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