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963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连云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本院的证据《2017年度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上述合同明确的签约地点为连云港灌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