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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港赣榆区升元塑料工艺厂、某某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4民初4056号 原告:**港赣榆区升元塑料工艺厂,住所地赣榆区赣马镇许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港赣榆区升元塑料工艺厂(以下简称升元塑料)与被告**港立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元塑料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立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升元塑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买卖合同,给付货款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价值54000元3000000只玻璃瓶用胶赛。原告加工好被告所购货物后,多次催促被告提货,但被告拒不提货,也不给付货款。现具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立本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17年7月24日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凭被告书面通知制作方可发货,而原告没有经过被告书面通知自行安排制作是原告的个人行为,因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庭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升元塑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买卖胶套300万只,单价0.18元,总金额54000元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的约定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证据2、照片2张,证明原告已经将货物制作好等待发货。 立本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被告的书面通知制作;对证据2、与本案无关,都是原告自己的个人行为所制作的。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可以证明原告将货物制作好等待发货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价值54000元3000000只玻璃瓶用胶赛。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到货日期凭需方通知制作发货。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曾合作三次,在之前活动中双方虽亦有合同约定需要等待书面通知才进行生产但实际都系原被告以电话形式进行沟通后进行制作。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交易习惯应有基本的信赖。原被告合同明确约定到货日期凭需方通知制作发货,且原被告在前三次合作中均以电话沟通的形式方进行产品制作。本次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未接到被告方通知的前提下即按之前的规格组织生产致使产品无法使用,故该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港赣榆区升元塑料工艺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港赣榆区升元塑料工艺厂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由上诉人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处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通知书指定的账户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