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6民初4038号
原告: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翠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