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5446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华乐路33号庭威33创谷C栋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1.53元、保全费4361.53元,由原告深圳市鑫诚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