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46103号
原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65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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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