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4689号
原告: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迎宾东路713号2-2-1(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990502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651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22元,减半收取1206.61元,保全费5000元,共6206.61元,由重庆市世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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